佳发教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1-30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均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赵峰先生、范
晓星先生、虞良先生、吴灿彪先生、梁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周俊
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阴彩宾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
连带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斌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斌先生对
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淑) (季至宇) (周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