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3-03-31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
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是依据
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报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并
同意将董事、监事报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本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
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
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持股计划
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2022年度,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情况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等相
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其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淑) (季至宇) (周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