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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31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3 月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
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
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
事 1 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为 1/3,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
       (三)《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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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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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
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
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
方式送出。
    (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
起第三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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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
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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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
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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