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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3-31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发安泰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两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
    如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形式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日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
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对会
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