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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3-31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
一,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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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
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
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


                                                                        2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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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
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
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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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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