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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31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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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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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
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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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
式见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
条款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资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负责汇总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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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
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

                                     5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
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定期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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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
川证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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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 信 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幕 信 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