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23-008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深化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公司制度与监
管法规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
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
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易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但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与上
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虽进
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6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股权登记日;
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话号码。
及表决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8
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数。
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9 第一百〇三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第一百〇六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结果予以披露。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0 第一百〇六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第一百〇九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权: 职权:
……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1 第一百一十条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议批准: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算依据;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过 500 万元;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利等)、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押,质押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00 万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过 500 万元; 算依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过 1000 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0 万元;
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包括下列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过 1000 万元;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
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委托理
财、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的,均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
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
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评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
外提供担保除外),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
避表决要求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九
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
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金
额 300 万以上由总经理报董事长
审批,其他由总经理审批。
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
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
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具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具
体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召开 3 个 体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召开 3 日
工作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 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以
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在 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在紧急
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 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
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 免通知时间限制。
15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1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通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通知发出之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日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
17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
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修订后的全文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