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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23-008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深化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公司制度与监

管法规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

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
       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易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但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与上
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虽进
    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6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股权登记日;
    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话号码。
    及表决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8
    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数。
    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9   第一百〇三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第一百〇六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结果予以披露。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0   第一百〇六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第一百〇九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权:                              职权:
     ……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1   第一百一十条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议批准: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算依据;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过 500 万元;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利等)、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押,质押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00 万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过 500 万元;                    算依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过 1000 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0 万元;
    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包括下列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过 1000 万元;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
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委托理
财、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的,均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
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
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评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
外提供担保除外),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
避表决要求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九
     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
                                       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金
                                       额 300 万以上由总经理报董事长
                                       审批,其他由总经理审批。

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
                                       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
                                       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具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具
     体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召开 3 个   体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召开 3 日
     工作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      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以
     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在    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在紧急
     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      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
     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            免通知时间限制。
15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1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通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通知发出之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日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
 17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

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修订后的全文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