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码:2019-01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9)。
2、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第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1,580,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37%,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91,7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734%;
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800,6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03%。
(3)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580,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2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580,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25,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上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刘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