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富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4 号)核准,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发行人”、“公司”)向福
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945,812 股,发行价格
为 12.18 元/股(以下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49,999,990.16 元,募
集资金净额 444,443,386.39 元。2020 年 8 月 10 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
第 351ZA00166 号),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福
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缴入出资款人民币 449,999,990.16 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
余额 447,229,990.16 元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44,443,386.39 元,其中转入股本人民币 36,945,812.00 元,余额人民
币 407,497,574.39 元转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的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泰联合证券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的期
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2 年 1 月,公司因再融资事宜聘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五矿
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
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与五矿证券签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五矿证券承继。五矿证券指派王佩、乔端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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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相关工作。
五矿证券作为中富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富通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持
续督导。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富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佩、乔端
联系电话 0755-2337555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60
注册资本 22626.98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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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 20,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融洁
实际控制人 陈融洁
董事会秘书 许海峰
联系电话 0591-8380095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二)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三)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四)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等。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七)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八)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九)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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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
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交
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富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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