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14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9,226,519.56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刘梅、王丹舟、佟景国
201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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