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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1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 亿元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
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
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约折合 14,000 万元人民币)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刘梅、王丹舟、佟景国
                                                          201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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