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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3月)2017-03-1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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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
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
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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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
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
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
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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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
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
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
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
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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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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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能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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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
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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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
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
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
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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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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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
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
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
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
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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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