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辰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3/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投资
者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4/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


                                 5/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
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6/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三十三二十九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
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7/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8/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投资者关系
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擅自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