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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2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
投资决策权。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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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 同时符合下述情形的,由董事会
审议并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
续等。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
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2、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3、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
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
性及其对策。

    4、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6、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
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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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
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财务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
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财务部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
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
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
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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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
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