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017-06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为 39,449,91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7.1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9,237,27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2.7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7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944,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 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86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1,944,000 股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5,832,000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27,776,000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7,776,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29,996,800 股。该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分配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29,996,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72,49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7,499,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赵芝伟、王彤、马丽、吴第春、卫广远、刘建飞、龙炼、曹佳荣、 张超、倪造、熊茜、刘青玲、叶志滨、李检大、盛泽华、侯丹、潘殿辉、曾菊娟、 李焕玲、龙辰、魏国强、张新荃、张丽贤、何健、燕喜平、杨新、张晓莉、杜利 明、梁霞、胡运哲、吴志文、吴涛、徐佩红、郑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监事吴第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赵芝伟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 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30%, 同时应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5%;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之日起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与《上市 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 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数量 为 39,449,9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9,237,2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 34 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赵芝伟 11,618,640 11,618,640 3,485,592 注1 2 王彤 4,633,200 4,633,200 4,633,200 3 马丽 2,993,760 2,993,760 2,993,760 4 吴第春 2,772,792 2,772,792 693,198 注2 5 卫广远 1,913,868 1,913,868 1,913,868 6 刘建飞 1,817,640 1,817,640 1,817,640 7 龙炼 1,389,960 1,389,960 1,389,960 8 曹佳荣 1,375,704 1,375,704 1,375,704 9 张超 933,768 933,768 933,768 10 倪造 748,440 748,440 748,440 11 熊茜 687,852 687,852 687,852 12 刘青玲 677,160 677,160 677,160 13 叶志滨 634,392 634,392 634,392 14 李检大 605,880 605,880 605,880 15 盛泽华 598,752 598,752 598,752 16 侯丹 534,600 534,600 534,600 17 潘殿辉 484,704 484,704 484,704 18 曾菊娟 481,140 481,140 481,140 19 李焕玲 463,320 463,320 463,320 20 龙辰 463,320 463,320 463,320 21 魏国强 456,192 456,192 456,192 22 张新荃 427,680 427,680 427,680 23 张丽贤 402,732 402,732 402,732 24 何健 384,912 384,912 384,912 25 杜利明 249,480 249,480 249,480 26 张晓莉 249,480 249,480 249,480 27 燕喜平 249,480 249,480 249,480 28 杨新 249,480 249,480 249,480 29 梁霞 210,276 210,276 210,276 30 胡运哲 178,200 178,200 178,200 31 吴志文 156,816 156,816 156,816 32 吴涛 156,816 156,816 156,816 33 徐佩红 142,560 142,560 142,560 34 郑敏 106,920 106,920 106,920 合计 39,449,916 39,449,916 29,237,274 注 1:股东赵芝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618,640 股(其中 6,170,000 股 已质押冻结),因为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 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30%,同时应低于 公司总股份的 5%”,所以股东赵芝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485,592 股。 注 2:股东吴第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72,792 股,质押、冻结股数为 0 股,其为公司监事,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股东吴第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693,198 股。 (五)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 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