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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己建立并在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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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中,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
展的需要。《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同意将董事长薪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3.5 亿
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
产品(其中:超过 6 个月的理财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六、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
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5 亿元(折合人民币)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在授权有效期进行委托理财,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

                                   2
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孟春、陈国尧、佟景国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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