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30 0 5 7 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 0 2 0 -0 1 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
目计划进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7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194.4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5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7,726,96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
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6,439,26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1,287,700.00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3600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截至 2019年 截至 2019 年
调整后投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 12 月 31 日 12 月 31日投
资总额 用状态日期
额 投入金额 资进度
光器件生产基
1 54,426.77 50,390.97 28,131.81 55.83% 2019 年 12 月 6 日
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
2 7,702 7,702.00 4,629.4 60.11% 2019 年 12 月 6 日
项目
合 计 62,128.77 58,092.97 32,761.21 56.39%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募投项目“光器件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由 2019 年 12 月 6 日调整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四、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大部分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相应产能和预期效益目标已达成,
一部分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建设还在积极推进中,预计于 2020 年上半年内完成,因此公
司拟调整总体募投项目(“光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
划进度,将计划完成时间由 2019 年 12 月 6 日调整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有效提升
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高回报。
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等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
目计划进度的议案》。为有效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高
回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的计划完成期限由 2019 年 12 月 6 日调
整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
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进度的调整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
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对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调整。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
(1)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发现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