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3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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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8.8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国尧、孟春、刘建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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