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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09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真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
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相关的咨询(询问)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
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
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
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职务/岗位、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知悉的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 公司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
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
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指示的
数量印刷,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当
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
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或在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
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以任何方式获得内幕信息时,应自觉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播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采取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的传播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况严重的公司可以将其提交有权部门,由有权部门对其
予以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触犯上述条款的,适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太辰光                                                                              内幕信息事项 1:
序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2                       3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太辰光                                                                              证券代码:30057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阶段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