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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深天成关于太辰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粤天成意字第[FS0033-5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37 层
              联系人:徐斌律师
 电话:0755-33339800    传真:0755-33339833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太辰光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粤天成意字第[FS0033-5 号]


致: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
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
辰光”)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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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12 日,太辰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修订草案)》”)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确认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12 日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36.0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6 元/股。

    (二)2022 年 5 月 12 日,太辰光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 司 不存 在《上 市
公 司 股 权激 励 管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规 范 性文 件 规定 的 禁止 实 施股 权
激 励 计 划的 情 形 ,公 司 具备 实 施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 主 体资 格 ;本次 激 励计 划
预 留 限 制性 股 票授 予 的激 励 对象 具 备《 公司 法》 、《 证 券法 》等 法 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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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和 规 范性 文 件规 定 的任 职 资格 ,符 合《 管 理办 法》 及 《上 市规 则 》规 定
的 激 励 对象 条 件, 符合 《激 励 计划 (修 订 草案 )》 及 其摘 要 规定 的 激励 对
象 范 围, 其 作为 公 司本 次 激励 计划 的 激励 对 象的 主 体资 格 合法 、有 效; 公
司 本 次 激励 计 划规 定 的预 留 限制 性 股票 授 予条 件已 经 成就 ;预留 授 予日 符
合 《 管理 办 法》以 及 公司 本 次激 励 计划 文 件中 有 关授 予 日的 相 关规 定。 因
此 , 监 事会 同 意公 司 本次 限 制性 股 票激 励 计划 的预 留 授予 日 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并 同 意向 符 合条 件 的 31 名 激励 对 象授 予 136.0066 万 股 限制 性
股票。

     ( 三 )2022 年 5 月 12 日 ,太 辰 光独 立 董事 对 本次 授 予事 宜 发表 独 立
意 见 , 认为 : 根据 公 司 2020 年 度股 东 大会 的 授权 , 董事 会 确定 公 司本 次
激 励 计 划的 预 留授 予 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
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
订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8.5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0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及《激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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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或
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修订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太辰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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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12 日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三)授予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2 年 5 月 12 日,太辰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0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6 元/股。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含预留) 由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8.86 元/股调
整为 8.56 元/股。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4 月 7 日, 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本所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日、归属安排和限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日

    归属日由董事会确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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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对应考核年       归属比例

                                                                 度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 个归属考 核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2022 年              50%
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 个归属考 核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2023 年              50%
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注:

      (1)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
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

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2)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下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禁售期。

      (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草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归属登记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归属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归属登记安排: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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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考核指标)才能按照对应比例归属:

       (1)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及安排

           对应   净利润增长率 A(以 2020 年度为基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 B (以 2020 年度为基数)

归属安排   考核
                  目标值(Am)         触发值 (An)         目标值(Bm)         触发值 (Bn)
           年度

第一个归   2022          50%                35%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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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期

第二个归
               2023           65%                 50%                    70%                  60%
属期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 ≥ Am              X=100%

                            B ≥ Bn        An ≤ A < Am        X=(A-An)/(Am-An)*50%+50%
           X
                                           A < An              X=0

                            B < Bn                             X=0

                                           B ≥ Bm              Y=100%

                            A ≥ An        Bn ≤ B < Bm        Y=(B-Bn)/(Bm-Bn)* 50%+50%
           Y
                                           B < Bn              Y=0

                            A < An                             Y=0

公司层面归属比
                       2022-2023 年:当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60%+Y*40%(以 1%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例


        注: 上述“净利润”以剔除激励计划费用影响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及归属安排

        根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考核办法,在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达到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按照对应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对应比例作归属登记,详见下表:


考核评级        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标准简要说明



B 及以上        100%                                       达成及超额达成关键绩效目标(对应:绩效分≥

                                                           80 分)



B-              50%-90%,由公司根据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的      个别关键绩效目标未达成,但未低于警戒值(对

                具体情形作差异化比例评定,具体如下:       应:75 分≤绩效分<80 分)


                79 分≤绩效分<80 分:归属比例为 90%;


                78 分≤绩效分<79 分:归属比例为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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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分≤绩效分<78 分:归属比例为 70%;


            76 分≤绩效分<77 分:归属比例为 60%;


            75 分≤绩效分<76 分:归属比例为 50%。



C+及以下    0%                                      有关键绩效目标未能达到警戒值的情形或存在

                                                    重大失职的情形(对应:绩效分<75 分)



     备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以 0.1 分为单位;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太辰光
董事会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日、授予人数、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有效期、归
属日、归属安排、限售期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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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徐   斌




                                              _______________
                                                  谢   彬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程洁海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