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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7-06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发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61),并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刊登会议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一楼 1 号会议

室

     4、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余可曼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10,60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21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名,代表股份 10,602,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6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0145%。

     会议由公司董事余可曼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中期高比例送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

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