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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本次
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
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
面的了解。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度-2019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
红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
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了利润
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和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
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并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九)《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我们认为,该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郝玉贵、舒华英、张国煊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