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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8-03-26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监事会对《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在审阅相关文件后,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股份对实现公司持股、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