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8-04-0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杭州平
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内网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通讯或面谈的形式向
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并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
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