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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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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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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2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89,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62%。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公司股
份 33,895,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598%。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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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6)限售期;

    (7)上市地点;

    (8)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9)募集资金用途;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3. 《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6.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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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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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陈益文



                                             承办律师:

                                                            赵世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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