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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约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0.103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书》。

    2、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

    6、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65 万份股票
期权,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
定以 28.0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 57.72 元/份,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86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10 日。

    9、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6.30 元/份调整为 56.10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72 元/份调整为 57.5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满足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
         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序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调整后的归属于
(三)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0%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97,912,069.20 为基数,公司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017 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      2018 年度激励成本摊销前

          利润为准。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05,075,081.69

                                                                           元,相比 2017 年度增长

                                                                           109.45%。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10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票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      对象考核结果为 A,标准系

          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数为 100%,2 名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      考核结果为 D,公司将取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其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回购

(四)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1

          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

          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购注销。                                                         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等级          A         B         C          D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票,目前该事项尚在办理

                                                                           中。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 人,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
         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
目前该事项尚在办理中。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
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20 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 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人、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4,380 股,占
目前总股本的 0.1032%。

    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股票    限售的股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殷筱华     董事、财务总监              48,150        19,260        28,890
    潘爱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9,750        27,900        41,850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46,600        77,220       147,960
    务)人员
                 合计                     364,500       124,380       218,700

    注: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
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
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 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
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2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余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
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符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取消其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并回购注销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其他 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A,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
未达标、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其
余 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等。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