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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110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1912号) 核准,向 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 股(A股)
4,140,785股,发行价格为4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15.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711,687.1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288,228.33元。2019年10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

上述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5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
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用途

杭州平治信息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   71010122001906
                                                   195,759,915.50     补充流动资金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分行   524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2,288,228.33元,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

为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10122001906524,截止2019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195,759,915.50万元。
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该专户,该专户余额扣除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
律师费等)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2,288,228.33,该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甲
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鸿飞、朱福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支付命令函从监管账户支
取款项,乙方仅对付款文件及印鉴进行形式审查。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邮箱或者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5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