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290,220份期权进行注销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及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该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激励计划》及《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可行权条件,拟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065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
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四、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
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
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
项进行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内行权事项的安排。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