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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解除限售数量为93,285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49%;扣除高管锁定股35,37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为57,91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6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10日。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书》。
    2、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
    6、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65 万份股票
期权,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
定以 28.0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 57.72 元/份,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86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10 日。
    9、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6.30 元/份调整为 56.10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72 元/份调整为 57.5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24,380 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 290,220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及 2019 年 6 月 24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的注销,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的回购注
销。
       12、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及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
期权的 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完成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9,980 份的注销,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20 股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为 124,380 股,该部分股份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市流通。
       14、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925 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825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情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6.10 元/份调整为 55.64 元/份,预留部
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925 股,该部分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市
流通。
    17、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3,285,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 217,665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满足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
         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序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调整后的归属于

(三)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96,182,965.84 为基数,公司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017 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      2019 年度激励成本摊销前

          利润为准。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26,440,870.92

                                                                           元,相比 2017 年度增长

                                                                           135.43%。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10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票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      对象考核结果为 A,标准系

          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数为 100%,2 名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      考核结果为 D,公司将取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其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回购
(四)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1

          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

          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购注销。                                                         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完成

                 等级          A         B         C          D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因实施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将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4.70 元/股调整为 56.30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由 42.35 元/股调整为 28.07 元/股。同时由于激励对象林妮娜、廖文正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将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由 105 万份调整为 112.87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87.29 万份调整为 86.31
万份,预留部分由 17.71 万份调整为 26.565 万份,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45
万股调整为 48.3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37.41 万份调整为 36.99 万股,预
留部分由 7.59 万股调整为 11.38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2、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
定以 28.0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独立意见。目前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办理完
成。
       3、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
业绩考核未达标,董事会同意对其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20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49,980 份进行注
销。同时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由 56.30 元/份调整为 56.10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72
元/份调整为 57.5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
 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6.10 元/份调整为 55.64 元/份,预留部分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
 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董事会同意对其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16,065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37,485
 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285 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
 0.0749%;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915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0.046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 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人。
         4、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实际可上市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股票   流通的股票   限售的股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殷筱华      董事、财务总监             48,150       14,445         0          14,445
潘爱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9,750       20,925         0          20,925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46,600       57,915       57,915       73,980
务)人员
              合计                    364,500       93,285       57,915      109,350
     注 1: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065 股,目前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中。
     注 2: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本年度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将继续锁定,其
  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殷筱
  华女士 2020 年实际可转让股份为 12,038 股,潘爱斌先生 2020 年实际可转让股份为 17,438
  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类型
                                                      (+、-)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8,288,594   22.70%              -57,915     28,230,679       22.66%

    高管锁定股           23,872,184   19.16%              35,370      23,907,554       19.19%
    股权激励限售股        4,140,785       3.32%           -93,285      4,047,500       3.25%
    首发前限售股            275,625       0.22%                  0       275,625       0.2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6,309,121   77.30%              57,915      96,367,036       77.34%

三、股份总数            124,597,715   100.00%                    0   124,597,715   100.00%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