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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10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
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郭庆及其关联方福建齐智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齐智兴投资”)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文投”)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签署了《郭庆、福建齐智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合计拟转让公司 9.26%股份,郭庆与浙江文投于同日签署了
《郭庆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郭庆将其所持有的 19.15%目标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委
托给浙江文投。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于浙江文投签署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公司拟向浙江文投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上事项简称“本次交易”“前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上述议案尚未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及影响
    鉴于本次交易时间周期超预期,商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各方综合考虑后续
具体安排,经友好协商,决定签署相应解除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郭庆及其关联方齐智兴投资与浙江省
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签署了《郭庆、福建齐智兴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文化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
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交易协议的解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同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与浙江文投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交易协
议的解除协议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8)。
    公司认为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轶男因
其任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特定认购对象之法律顾问而回避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0-10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张轶男因其任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特定认购对象之
法律顾问而对该事项回避发表独立意见。鉴于本次交易的时间周期超预期,商业
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各方综合考虑后续具体安排,经友好协商,决定签署相应解
除协议。独立董事陈连勇、冯雁认为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张轶男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陈连勇、冯雁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