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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9-2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 年 2 月 11 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针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
期间为: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披露
之日止(即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有
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股)
          交易对方贵州兆鼎企业管理合伙企
林妮娜    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潘志勇之配    2020.9.24   卖出          12,015
                          偶
    注:林妮娜同时为平治信息员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0 年 9 月 9 日,因平治信息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林妮娜获授的

12,015 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性质由“股权激励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林妮娜已出具《关于买卖平治信息股票的声明函》,具
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卖出平治信息 12,015 股股票,卖出股票时,
平治信息已公开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本人并未参与平治信息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平治信息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不知
悉。
    2、本人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平治信息已公告信息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平治信息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
及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就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出具的《关于买卖平治信息股
票的声明函》,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
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