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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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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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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2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63,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3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2,869,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80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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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募集资金用途

     2.07 限售期

     2.08 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建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9.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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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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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