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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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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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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2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99%。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1,9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56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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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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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