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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3-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平治信息”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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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审员的口头反馈,本所律师对《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2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部分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
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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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1的补充说明事项

    (1)发行人2019年业绩预告不准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再次出现会计差
错,说明具体原因、如何整改,并说明整改效果;(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请说明后续是否补充董事会审议程
序;(3)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是否薄弱。

    (一) 核查过程

    1. 查阅发行人收到的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 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

    3. 查阅发行人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2019 年度业绩快报》、《2019
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更正后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公告文件;

    4. 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整改报告;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6. 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发行人《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立信出具的《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 年 9 月 30 日)(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F11015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出具的《关
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101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二) 核查结果

    1. 发行人2019年业绩预告不准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再次出现会计差错,
说明具体原因、如何整改,并说明整改效果

    (1)发生财务数据差错更正的原因

    ① 发行人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 2019 年度报告的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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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发布《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6,100 万元至 31,800 万元;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发布《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26,400.45 万元;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发布《2019 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为 21,269.06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
利润与 2019 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如下:

    a)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开始部分复工,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能”)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开始部分复工。除符合复工条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仍居家办公,
复工时间较往年推迟 15-17 天。由于发行人纳入 2019 年度报告合并范围的下属
公司共 73 家,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各公司相关人员尚未完全到岗,导致业绩预
告及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

    b) 立信原计划于 2020 年 2 月中下旬进场开展 2019 年度审计工作,受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立信实际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进场,发行人业绩快报的数据无法
与立信提前进行充分沟通。由于发行人与立信在具体科目的处理上存在差异,部
分事项立信采取了更为谨慎的会计处理方式,遂导致 2019 年度报告中立信审定
的数据与业绩快报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9 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对比业绩快报下调的主
要事项如下:

    a)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宽客”)尚欠发行人 1,297.27 万元业务结算款项,发行人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发行人 2019 年业绩快报对北京宽客按照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考虑到
北京宽客经营情况恶化,该笔款项预计收回可能性较低,因此 2019 年度报告按
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事项影响发行人净利润 1,085.05 万元。

    b)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朔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购买广告资源,合同约
定相关资源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消耗完毕。发行人 2019 年业绩快报中系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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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已消耗部分计入成本,2019 年度报告系按合同期限进行摊销,该事项影响发
行人净利润 1,116.67 万元。

    c) 贵州兆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福建兆鼎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兆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贵州兆鼎”)曾持有子公司深圳兆能 49%股权,2019 年 6 月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张晖将其持有的贵州兆鼎 6.12%股权无偿转让给深圳兆能聘任的顾问。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上述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发行人 2019 年业绩快报中未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2019 年度报告
以 2019 年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457.89 万
元。该调整事项影响深圳兆能净利润 457.89 万元,影响发行人净利润 233.52 万
元。

    d) 深圳兆能 2019 年部分技术服务费资本化,发行人 2019 年业绩快报中将
摊余价值列支在长期待摊费用,后续发行人进一步核查了相关合同内容和实际业
务情况后,将该部分费用调整为成本与费用,该事项合计影响深圳兆能净利润
775.56 万元,影响发行人净利润 395.54 万元。

       ②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贵州兆鼎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
限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上旬完成了深圳兆能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发
布《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61,647,757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自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
误将原应在 2020 年 10 月上旬作为购买日时点的深圳兆能 49%少数股权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作为购买时点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导致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负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
股东权益等科目以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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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错。发行人已披露的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无需进行调整。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
正公告》及更新后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就上述会计差错及时进行了更正,
该等会计差错未对发行人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与 2020 年第三季度
报告差错更正产生的原因不同,其中发行人 2019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净利
润预计不准确系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原因所致,
且与发行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有关;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差错
系发行人个别财务人员疏漏导致购买股权时点判断有误所致,收购股权仅为发行
人偶发性业务,并非经常性业务。

    (2)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就前述事宜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① 2019 年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不准确的整改措施

    A. 组织业务培训,夯实财务基础

    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
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针对 2019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的会计差错,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会计准则方面的培训,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的“第二章 金
融工具”、“第九章 股份支付”等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避免以后发生 2019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类似的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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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加强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
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差错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C. 夯实财务基础,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政策法规,结合财
务内部控制规范和最新监管规则的要求,完善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核算等相关制
度,定期组织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专项培训。

    鉴于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导致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对财务人员就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实务进行了专项培训,
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第一章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复杂交
易中处置日的判断、股权转让时点的判断”、“第三章 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合并日
的判断”、“第十二章 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时点的判断”等重要事项进行了专题
培训。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全面学习会计准则、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案例解析》中相关案例,避免以后出现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学习培训增强了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及合规意识,提高了财
务部、审计部的会计核算、审计水平,保障了财务数据公允、准确。

    D. 规范财务核算管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对财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完善内部控制流程,进
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经过定期组织开展的内部专项审计工作,加强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全面认
真执行,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 加强与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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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加强财务人员与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完
善向董事会汇报相关问题的机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对
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F. 完善对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

    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工作职责,从而进一步发挥了考核机制的导向、
推动及预警作用。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如下:

    “(1)评分标准

    考核分值为满分 100 分。其中:工作业绩占权重 60%,即 60 分;工作能力
占 20%,即 20 分;工作态度占 20%,即 20 分。分数在 100-80 分之间考核结果
为 A,分数在 79-60 之间考核结果为 B,分数在 60 分以下考核结果为 C。考核
分为月评、季评和年评,如果当月考核结果为 C,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并记
录在案。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至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呈报
总经理办公室。

    (2)评测程序

    考核分为月评、季评和年评。

    1)月评

    按财务部绩效考核细则汇总出员工该月考核分值,根据测评标准,如果当月
考核结果为 C,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并记录在案。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至
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呈报总经理办公室。

    2)季评

    该员工该季度 3 个月的考核分值之和/3=该员工该季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位员工在本季度考核中有 3 次月度考核结果为 A,
可予以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部门总监提出,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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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位员工在本季度考核中有 2 次及以上月度考核结
果为 C,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另一方面要下调其季度考核奖金,并记录
在案。

    3)年评

    该员工该年度 4 个季度的考核分值之和/4=该员工年度的考核分值

    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位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 A,人力资源部将直
接对员工进行奖励,具体嘉奖办法由部门总监提出,报总经理审批;

    如果某位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 C,人力资源部将和财务部门领导进行沟
通,并将对该员工参与或负责的工作进行重新评估,如无重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
公司将下调其年终考核奖金;如认为确实无法胜任该项工作,将根据公司制度的
规定将其辞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的
规定对导致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其于 2020 年 9
月的考核结果为 C,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培训教育并记录在案。

    G.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

    经过学习培训后,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且持续有效执行,自 2020 年
第三季度报告差错更正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发
行人已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请说
明后续是否补充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20 号文核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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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4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195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45 万元。

    根据届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6.2.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四个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中,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未经过董事会审批。

    2021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充审议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在设立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时未经过董事会批准,现对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进行补
充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计划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完
毕。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和制度的
学习,增强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能力和水平,以避免该等不规范事项的再次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不规范情形,但该等不规范
情形不属于“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是否薄弱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
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严格执行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
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发行人会计工作基础具有规范性,财务报告编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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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基础,且立信已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
共计 13 人,其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年龄构成情况
           20-30 岁(含)                           2人
           30-40 岁(含)                           8人
             40 岁以上                              3人
                               学历构成情况
            硕士及以上                              1人
               本科                                 7人
               大专                                 5人
                            拥有证书及职称情况
            注册会计师                              2人
            中级会计师                              9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财务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如下:

    (1)殷筱华女士

    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拥有中级会计师
职称。殷筱华于 1994 年 3 月至 1999 年 12 月在福州威帆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港资)工作,历任出纳、会计、财务部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2 年 2 月任福
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课课长。2002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浙
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部经理,兼任浙江天信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 年 12 月任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2 年 8 月任平治信息董事、财务总监,2012 年 9 月辞去董事职务。2014 年 2
月起任平治信息董事,现任平治信息董事、财务总监。

    (2)邹红珊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会计专业,拥有
中级会计师职称。邹红珊于 199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职于用友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历任会计主管、财务经理岗位。2008 年 11 月至今任职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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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差错系发行人个别财务人
员疏漏导致购买股权时点判断有误所致,发行人经自查及时发现了该等差错并已
经发布了更正公告,且收购股权仅为发行人偶发性业务,并非经常性业务;发行
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
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
内控缺失等情形。

    立信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对 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及发
行人出具的承诺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不存在会计
核算基础薄弱的情形。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3的补充说明事项

    (1)补充说明发行人5G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和新一代承载网产品
建设项目土地的后续取得计划,说明启动招拍挂时间、公示时间、签合同时间、
取得用地手续时间、开始建设厂房的时间;(2)说明发行人智能安全云服务创
新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房产的预计购买地点、房屋的具体面
积、购买时间;(3)说明富春湾新城的整体规划,不同地块的具体用途,发行
人取得指标的地块情况;(4)说明富春湾新城可协调地块的具体位置,是否符
合土地政策;如果采取替代性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用电、污水处理、实施计划、
效益等是否存在影响。

    (一) 核查过程

    1. 查阅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2. 查阅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富春湾新城整体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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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说明;

    3.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4. 就相关事项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二) 核查结果

    1. 补充说明发行人5G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和新一代承载网产品
建设项目土地的后续取得计划,说明启动招拍挂时间、公示时间、签合同时间、
取得用地手续时间、开始建设厂房的时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和新一代承载
网产品建设项目土地预计于 2021 年 3 月下旬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公示期约为
一个月;发行人预计于 2021 年 4 月与当地国土部门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
发行人取得上述土地后,最晚计划于 2021 年 10 月开始建设。

    2. 说明发行人智能安全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
房产的预计购买地点、房屋的具体面积、购买时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二期或周边购置安全
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项目用房,房产面积共计 2,000
平方米,其中智能安全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预计使用 600 平方米,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预计使用 1,400 平方米。发行人目前尚未购置项目用房,预计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前期人员招聘培训及团队建设事项后购置上述项目用房以满足项
目需要。

    3. 说明富春湾新城的整体规划,不同地块的具体用途,发行人取得指标的
地块情况

    根据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料,富春湾新城的整体规
划图及不同地块的具体用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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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划图所示,棕色地块均为“M/B 产业用地”。发行人 5G 无线接
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和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用地位于杭州市富春湾新
城(富阳区)亭山路北侧,具体位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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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说明富春湾新城可协调地块的具体位置,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如果采取
替代性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用电、污水处理、实施计划、效益等是否存在影响

    2020 年 12 月 3 日,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及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
之项目用地取得进展的情况说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治信息’)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以
下统称‘募投项目’)的项目用地选址杭州富春湾新城春江街道,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及用地规划要求,不存在使用基本
农田的情形。杭州富春湾新城土地储备及用地指标充足,符合上述募投项目用地
要求的地块较多,若因当前地块审批时间较长或平治信息未能竞得该地块等情形
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我委将积极协调其他适宜地块,尽可能使平治信息上述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受影响。”

    根据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说明,杭州富春湾新城(富阳区)
目前产业用地储备充沛,若本次土地拍卖不成功,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将
在上述规划图中的棕色地块中为发行人协调一块与计划面积相当的地块,该等棕
色地块均为“M/B 产业用地”,符合当地的土地政策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如采用上述替代性措施,发行人将根据新地块对项目的
用电、污水处理规划进行微调,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将因协调地块的招拍挂程序等
导致时间后移,项目效益会因为地块面积的微调造成一定影响,但该等替代性措
施对项目的选址、用电、污水处理、实施计划及效益情况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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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无
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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