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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5-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平治信息”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相关文
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鉴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
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就该等调整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
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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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核查过程

       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 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查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

       (二)核查结果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83,665.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58,487.00 万元,不再将“智
能安全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并调减部分募投
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前                   本次调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                 拟使用募集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   17,660.57        13,700.00   17,660.57      13,7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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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建设项目

       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
 2                          27,251.21        20,000.00   16,986.23       11,822.00
             设项目


       智能安全云服务创新
 3                          14,706.98        9,000.00       —               —
         中心建设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4,137.98        15,965.00   24,137.98       15,965.00


 5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17,000.00       17,000.00


          合计              108,756.74       83,665.00   75,784.78       58,487.00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
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
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仅涉及减少募集资金、
减少募投项目及调减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构成
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
案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等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不会
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题3:根据申请材料,“5G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
网产品建设项目”“智能安全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分别拟投入募集资金8,030万元、10,232万元、1,000万元、4,578万元用于土建工
程、建筑工程、场地购置等。最近一期末,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509.37万
元,根据申请资料,系发行人2017年搬入新办公楼,将以前年度购买的办公楼对
外出租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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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各个子项目的用地计划、土地性质、
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如无法取得项目用
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充分披露项目用地落实的风
险;(2)结合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地点、建设投资的具体内容、拟建设建
筑的性质和用途、功能面积明细、项目建设所需人员规划、现有人员情况和场地
使用情况、闲置办公楼出租的原因和未来使用计划等,说明本次场地建设的合理
性和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对外出租或出售的情形;(3)说明发
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企业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
产投资、开发、经营和销售等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是,说明持有
上述土地和开展涉房业务的原因与合理性、后续处置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
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一)核查过程

    1. 查阅发行人更新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 查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

    5. 查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6.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二)核查结果

    1. 披露各个子项目的用地计划、土地性质、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如无法取得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
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并充分披露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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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用地计划等事宜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83,965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58,487 万元,不再将
“智能安全云服务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取消了“新
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中的半有源波分和 5G 前传用光模块产品且土地面
积由 18.20 亩调整为 10.92 亩,调减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2)发行人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拟在 10.92 亩土地上新建厂房、仓
库等生产所需场地以及宿舍食堂、办公楼等所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共 18,200.09
平方米。

    2. 结合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地点、建设投资的具体内容、拟建设建筑
的性质和用途、功能面积明细、项目建设所需人员规划、现有人员情况和场地使
用情况、闲置办公楼出租的原因和未来使用计划等,说明本次场地建设的合理性
和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对外出租或出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部分募投项目的功能面积明细情况发生了变
化,且发行人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闲置办公楼出租原因予以了补
充,具体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地点

    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发行人拟在杭
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二期或周边购置项目用房 1,400 平方米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2)募投项目功能面积明细

    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拟在 10.92 亩土地上新建厂房、仓库等生产所
需场地以及宿舍食堂、办公楼等所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共 18,200.09 平方米,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新增 214 名人员,人均使用生产、办公面积为 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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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该募投项目机器设备占地面积较大,自动化程度相对较高,导致人均
综合使用生产、办公面积较高。该项目的功能面积明细如下:

                                           厂区规划
      类别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物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综合厂房              1,762.68            6             10,576.08


      仓库                1,373.34            3             4,120.01


    宿舍食堂               240.00             8             1,920.00


     办公楼                264.00             6             1,584.00


绿化及道路配套工程        3,640.02           —                —

      合计                7,280.04           —             18,200.09


    (3)闲置办公楼出租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筹划及预计实施期间,发行人出租给杭州
蓝城致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绿城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房
产尚处于租赁期,如果直接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需要
集中布局的用房 1,400 平方米,鉴于前述已出租房产的面积合计为 1,177.04 平方
米,无法满足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面积需要,经审慎论证,发行人在设计
本次发行方案时未将该等出租房产用于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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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无
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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