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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三届二十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22-01-0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
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二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三、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已到
期未行权的350,490份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