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平治信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2-09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9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过
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2.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


                                    -2-
                                                                法律意见书

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6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股
份 31,80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68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01 选举郭庆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殷筱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郑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余可曼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2.01 选举陈连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轶男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冯雁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3.01 选举方君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何霞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王   圆




                                             承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