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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文件。公司
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
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
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
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
员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平
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2022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
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符合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
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 亿元,并为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合计 20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被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发展
前景、稳定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和广大
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向深圳兆能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
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要,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
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兆能提供人民币
10 亿元额度内的财务资助。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我们认为: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
预期。故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表示同意,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