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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2-04-2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或“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
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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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投资决策的审批
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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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投资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或由董事会授权
的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
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规模,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投资部协同相关业务部
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将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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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或对公司上下游产业链
具有互补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
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应
将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
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投资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
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 投资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等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财务部应当定期对投资
进行检查。
       (五) 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
应当及时,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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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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