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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平治信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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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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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
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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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5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620,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779%。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4,426,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73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总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40,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9%;
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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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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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诗滢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