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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6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
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拓
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
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及《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
不存在违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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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等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过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
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制订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我们认为:该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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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
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十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认为:本次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
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高鹏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提名高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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