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 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2- 法律意见书 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5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77,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909%。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7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4,583,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86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3-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4)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5)票面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4- 法律意见书 (7)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1)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2)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4)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8)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9)债券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6- 法律意见书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20)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7.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8.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3%; 反对12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1,2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10.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3,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8-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诗滢 经办律师: 宋梦轲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