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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4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
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
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
景和目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全面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过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启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平治赋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
    七、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
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认为:本次公司补选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郝玉贵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郝玉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