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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2-1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
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秘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
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三,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
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
报送董秘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董秘办公室负
责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附件一: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否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二: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所在单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名/名称     位/部门    司的关系(注 1)    岗位                   所处阶段        时间      方式(注 2) 内容(注 3)                 4)




  注 1 :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         (证件号码: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