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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
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订。《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
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
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公司
编制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
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郝玉贵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