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平治信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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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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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
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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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5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3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24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
份 31,83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19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
反对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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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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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宋梦轲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