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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9-21  

						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7-057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9 月 8 日以电话、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4、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5、本次监事会会议由黄霞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1 / 4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

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HUANG YUANGENG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HUANG YUANGENG先生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黄元元女士直系亲属,但HUANG YUANGENG先生所获授权益与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职务相匹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列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

                                  2 / 4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监事会核实后的《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 具 体 内 容 将 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激励对象核查情况说明。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的情形;

    4、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

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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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与

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监事会主席黄霞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已回避表决,其

他非关联监事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监事会主席黄霞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已回避表决,其

他非关联监事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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