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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03  

						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8-014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 333 号上海招商局广场南楼

17 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HUANG YUANGENG 先生

    8、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0,30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1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8,14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26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6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86%。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55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8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39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9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6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86%。

    10、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

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