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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04-21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畅通讯”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数智源”)85.0006%股权及深圳市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实业”)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会畅通讯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戴元永、邵卫、颜家晓、深圳博雍一号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堆龙德庆誉美中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晟文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蓉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敬庭、共青城誉
美中和二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龙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
城添赢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德英、杨祖栋、深圳市明日欣创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芬、谢永斌、陈洪军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