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2018-05-16
XXX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会畅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
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8]00314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 1-4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
说明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关 于 对 上 海 会 畅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问 询 函 》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18]00314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18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14 号)
有关信息披露意见的要求。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上海会畅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畅通讯)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
报如下:
问题一:
一、关于标的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问题:
1、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智源”)在你公
司披露报告书草案当天披露了《前期会计政策变更及差错更正的专项
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大幅调整了公司数智源 2016
年年报财务数据。请财务顾问、注册会计师就对数智源报告期内财务
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对数智源调整 2016 年年报财
务数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数智源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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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8]003142 号
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见。
回复:
(1)对数智源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
查: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数智源执行了审计
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了解了数智源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
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评价了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
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评价了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
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我们就数
智源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核查结论:
基于截止目前的核查工作,我们未发现数智源报告期内财务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存在问题。
(2)对数智源调整 2016 年年报财务数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等进行核查:
数智源自委托我们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以来,对其自身财务数
据处理和披露执行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并对 2016 年年报的部分财务
数据进行了调整。数智源公司在此过程中针对 2016 年年报的部分财
务数据的调整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针对这些调整取得了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与数智源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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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8]003142 号
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基于截止目前的核查工作,我们未发现数智源调整 2016 年年报
财务数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3)对数智源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
效发表意见:
数智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具
体业务流程特点,制定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数智源财务报
表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针对公司对 2016 年年报财务数据差错进行更正的事项,公司已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第一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采用追溯
重述法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内容主要为重分类差错及截止性
差错。此外,截止目前,未发现本次针对 2016 年年报的差错更正事
项,对差错更正前相关报告的使用者产生实质性影响。
核查结论:
基于截止目前的核查工作,我们未发现数智源在财务报表编制方
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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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8]003142 号
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文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炳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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